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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旅行社出境合同模版,正规旅游合同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0日 信息发布:广州天马国际旅行社 游客/发表人:三零吉普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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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

甲方(团体或个人):                           合同编号:
乙方(组团旅行社):                          签约地点及日期:
乙方是具有出境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报名及签约
1、甲方应自备在团队返程日有效期半年以上的护照或通行证报名,自办的签证/签注应确保在出游期间有效;甲方应提供准确的个人信息(含身体状况等),经甲方签名确认的报名信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付清旅游费用。旅游费用包括:代办本次行程签证费;交通费;机场税;住宿费;餐费;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方有权核实甲方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并根据甲方的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接纳甲方报名参团。
4、乙方收取旅游费用时应出具合法的发票给甲方。
5、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或出团前应当向甲方提供行程表,列明:乙方和地接旅行社基本信息(包括:名称、经营范围、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旅游行程安排,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及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重要规定和风俗习惯,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避险措施,应急联系方式,境外支付小费惯例和标准,委派的领队姓名及联系电话,外汇兑换事项。行程表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广告、宣传单张如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兑现行程旅游产品和服务。(3)有权拒绝乙方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和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4)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同时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5)遵守合同约定,配合领队、导游人员完成旅游行程;(6)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7)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不得擅自脱团,在行前解约或行程结束后协助组团社办理销签手续。(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9)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10)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及有关部门或者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11)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扩大影响及损失。
7、乙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拒绝甲方超出合同约定的要求。(2)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在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3)有权在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有权制止甲方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风俗习惯的言行。(4)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将细化的具体操作行程表发给甲方,并在说明会上将有关出团注意事项及行程表中内容明确告知甲方。(5)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6)签约时和行程中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甲方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7)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内容和标准,为甲方提供符合约定的旅游产品和服务;(8)安排符合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在使用外语的国家(地区),应当能够为甲方提供普通话解说服务;(9)对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在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保护和救助措施。(10)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依法对甲方个人信息保密。(11)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甲方提示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8、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9、因未达到成团最低人数不能出团的,乙方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但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中作出选择;转团后如受委托旅游社未与甲方重新签订合同的,乙方仍对甲方承担责任。
10、因未达到成团最低人数不能出团的,乙方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11、旅游行程开始前,经乙方书面确认后甲方可以让具备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12、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经向甲方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四、合同的解除
13、双方可在出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到达对方时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14、因未达到成团最低人数不能出团但能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回已收取的全部费用,不视为乙方违约;如未能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的,甲方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和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视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3条、第 20条相关约定处理。
15、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按约定集合出发,视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两者均按本合同第20条相关约定处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脱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7、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8、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造成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造成合同不能完全履行,而甲方又不同意乙方变更请求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甲方。
19、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20、出发前,除乙方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并能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的情形外,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导致旅游行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已交旅游费用,违约方按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1)违约方在出发前15日或以上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14日至7日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6日至4日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前3日至1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15%的违约金;违约方在出发当天通知对方的,应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2)如甲方违约的,除违约金外,还应当按乙方实际损失(如旅游行程取消有可预见损失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告知对方,并在特别约定中载明,在索赔时还应出具实际损失的证据)赔偿。
21、除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及其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外,旅途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调整旅游行程,造成旅游费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担;如旅游费用减少的,减少部分应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20%的违约金。
2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产品和服务,或违反规定安排甲方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或擅自转团、拼团的,或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相应条款的规定赔偿甲方损失。
23、因乙方违反规定安排甲方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甲方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提出要求的,乙方必须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24、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乙方应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25、在甲方自由活动安排期间,乙方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乙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6、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27、由于甲方自身原因或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甲方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8、因甲方的申请旅游签证被拒签、缓签、拒绝出入境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止的,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甲方。
29、甲方因不听从乙方或其导游人员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等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0、自由活动期间以及行程中途经的休息站、加油站、公共卫生间等休息和方便时间,游客购物为个人自主行为,由此产生的纠纷或造成的损失与乙方无关,乙方不承担责任。
31、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在行程结束之日起15天内支付款项(进入调解或仲裁、诉讼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应付金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六、合同效力
3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特别约定条款(含选项的栏目,选中的打√,不选的打Ⅹ)
旅行团名(团号)XXXXX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XXXX导游服务费(整团) 成团最低人数 
旅游费用单价:成人     元/人;小孩     元/人;总价          元
个人投保旅游保险□同意  □不同意委托乙方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名称:太平洋旅游意外保险 ;保险金额:30万元/人;保险费:80元/人
拼团安排 □同意(拼                           旅行社出团)    □不同意
不成团解决方式□解除合同      □转团       □延期出团     □改签其它线路出团
地接服务□同意  □不同意委托                            旅行社提供服务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服务热线:12301)或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其他约定
(如黄金周解除合同特别约定、行程取消可预见损失、住房特别要求、小孩服务标准等)


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监督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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